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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的百年历练之路-第3页

2017-9-25 11:22:05

历史上有许多被限制、受打压的“恶魔”想法和“非法”行为,最终却成为伟大的发现、发明,造福人类。

在法规成为法律之后的三年时间里,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即期销售与未来交割(合法的)以及未来销售和/或交割(非法的)的区别。最高法院再次确认了1874年的法令“并不禁止合约方买卖未来交割的谷物”。在合同期限内合约方选择一天接收谷物是完全合法的,因为这并不是选择性的销售。在交割日期限制内的选择并不属于法令禁止范围,因为它不是销售的选择。

1879年,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使这一区别更加明确。在判决坦尼诉福特的案例时,判决结果强调,法令禁止合约“给予自己、或给予他人在未来时间或买、或卖某些商品的选择权”。因此,法院将“期权”定义为:对远期合约中一方规定的、要求其在特定时限内任意一天履行的特惠权。然而,法令所使用的期权一词仅仅意味着对买卖的选择、权利或特惠权;而交易这种在未来时间或买或卖的选择、权利或特惠权正是法令企图禁止的。

1875年,伊利诺斯州法院驳回了一个在到期日没有交割谷物的合约。法院认定该协议是特惠权合约,在该合约中“卖方享有交割、或不交割谷物的特惠权……而买方享有接收或不接收谷物的特惠权……根据合约方的选择确定…… 按照赌博交易的投机性质,法律将不能容忍这类合约的存在”。第二年,法院扩大了条约的范围,包括在其禁止范围内以价差清算合约的交易。也就是说,没有实物交割,通过差价结算的交易将被认定为违法交易。这类合约的“双方都没有履行合约的意图,只是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取消合约,并为此支付差价,与期权销售相比较,这类合约的交易一样是有害的和不道德的。它们都不属于公平合法的交易”。

交割意向

上述几个案例表明,期货合法、期权违法。在处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会员签订的合约的时候,对于法院来说,基本的问题是交割。法院一致认为,要达成合法的合约,就得有交割。也就是说,不打算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期权交易都是不合法的。然而,不仅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官员公开承认,超过90%的合约都没有谷物的实际交割,而且这也是常识。那么,法院将怎样认定这些合约呢?解决的办法在于怎样定义“交割”。到19世纪80年代,法院已经接受了几个基本上类似的履行合约的方法,例如,价差结算、清算合约以及环形结算等,它们都无须实际接触谷物。

在一个市场交易时段涉及数以百计的经销商,他们同时买卖,并可以顺畅地处理那些相互替换的合约。初审法官很难理解为什么一个强制交割的合约可以在没有交割的情况下了结。对于此类交易,谷物(或者谷物实际所有权人)每天都要转手无数次,因此,真正的商品交割是不可能的,而法院似乎也不再坚持实际交割了。相反,他们开始强调,如果希望交割的话,那么,交易商的交割意图或者交割意愿及能力是怎样的。

法院强调交割意向,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也真的是要求交割的。但是,对于期货经纪公司和经纪人来说,做到“意向”交割易如反掌,成交一份合约,改变其想法,在买卖双方之间结算。买卖双方自始至终都可以说他们有交割意向。法官不禁意识到交易商可以利用期货合约这一形式,总是说要交割,因而轻而易举地对价格赌博。也许,法院对交割的要求与公认的交割很少发生这两者之间明显相左,致使法官相当纠结。他们意识到,用合约赌博是很难发现的事情,尤其是当涉及的合约方“通过呈现合法的商业外衣”寻求规避法律的时候。

1876年,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宣布一些合约是无效合约,因为所涉及的合约方期望对所达成合约按照基差了结合约,“不需要履行、或提供履行意向”。当合约方免除履行(或交割)“或者至少是不提供,或者是没有履行意愿的时候,他们所提供的合约将是违法的”。同样,1878年联邦法院主张,当合约方有实物交割意向的时候,“随后的相互结算(取代实际的履行)不拥有使合约违法无效的溯及力。

总之,由于投机与赌博界限的区别、交割与交割意向的确认等司法解释问题,1874年禁令的实际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为期权“繁衍生息”留出了一丝空间。

编辑:wu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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