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许多被限制、受打压的“恶魔”想法和“非法”行为,最终却成为伟大的发现、发明,造福人类。
1867年,伊利诺斯州仓库法案通过,该法案第17项规定“所有卖出未来交割谷物的合约(在签订合约以及实际占有时,卖方是所有者、或者是这批谷物所有者的代理的情况除外)是无效合约和赌博合约,支付此合约结算价差的一切资金可以以与赌博亏的钱一样的方式驳回”。第18项规定“从事这种赌博合约各方当事人将被判有罪……”。1867年8月10日,交易所中有9个典型会员被逮捕,但是,此案从未审讯。该条规定随后在法律中出现,但是,在后来的立法会议上撤销了第17、18项规定。
在董事会于1877年11月12日召开的会议上采用了另一项关于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交易的决议。这次最新的努力做出规定,期权交易违反现有法令,而且以其为基础的合约有可能被法庭宣判为没有价值或无效合同。这项决议还规定:依据交易所规定,董事会将不会认定这类合同是合法的,“任何向无辜的对方转让其明知是以特惠权为基础的合同的会员将被认定为犯有欺诈罪,并应处以欺诈罪或不守信用罪的惩罚”。但这些禁令也没有任何成效。
这些行动表明,交易所不愿意断然采用禁止特惠权交易的规定。在实际意义上,交易所会员是以承担风险为生计的;对很多人来说,那就是他们的生意。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怎样规定,买方总是能够找到卖方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相互交易的会员之间所期待的诚信允许他们触犯规则的灵魂。在大量的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交易中,几乎没有会员曾经寻求交易所帮助其订立合约,他们自己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这些交易与董事会郑重宣布他们不承认这些交易之间没有什么不同。
伊州立法禁止期权——一禁一世纪
立法背景
1874年,涉及禁止期权交易的条例是美国内战后伊利诺斯州农业运动盛行所产生的结果。作为战争期间的主要谷物中心,芝加哥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新兴的谷物仓库利益集团和铁路部门之间越来越多的利益关系。到1869至1870年间,这个“邪恶联盟”形成了对进出芝加哥的粮食实施垄断的事实。不论粮食是否在芝加哥的仓库存放,进入芝加哥的粮食都要征费2美分/蒲式耳。更为糟糕的是,他们逼迫农场主把粮食存放在联盟圈内的仓库里,因为“铁路部门对不属于联盟圈的仓库谷物征收额外的8至10美分/蒲式耳的费用”。此外,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缺乏有效手段强制仓库商和铁路部门遵守谷物分级和检验标准。
仓库商和铁路部门这种毫无掩饰的利益勾结并不是农场主唯一的苦难。农业行业同时反对赌徒和投机商通过“虚假票据”的运作操纵价格。当时,耕地大面积扩张引起粮食产量增长,价格下降。以小麦为例,其价格从1866年的1.52美元/蒲式耳下降到1868年的1.08美元/蒲式耳。而那一时期伊利诺斯州的农场主几乎全部依赖小麦和玉米,因此,农场主的处境举步维艰。
在1869年至1870年的伊利诺斯州宪制会议上,农场主的不满情绪得以发泄。会议提出大量敌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商业组织”的提案,最终提出了对铁路部门和仓储系统有效的州级监管规定。1871年,立法机构颁布法律使这项规定生效,但是,在1873年,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宣布铁路法令违宪(原因是它不仅仅不禁止不公正的差别待遇,而且不禁止具有任何特征的歧视,还因为它不准许公司解释其采用差别对待的原因,而是根据武断和决定性的有罪推定,剥夺企业的特许经营权)。此时,反映农业不满情绪的组织大量增加。1871年,伊利诺斯全州有8个格兰其组织(即保护农业利益的农场主组织)。到1873年,这一数字达到500多个。事实上,1873年1月,众多当地农场主俱乐部会员与格兰其组织联合,组成了全州范围的机构——新的伊利诺斯州农场主协会,在6个月内其分支机构就超过1000家。
1873年年初,刚刚成立的伊利诺斯州农场主协会在斯普林菲尔德集会。通过群众集会、请愿书和纪念仪式等媒介手段,农场主组织公然抨击那些对伊利诺斯州的农业利益有敌意的“经销商、机构和行为”。不满投诉指向了铁路部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粮食仓库商、粮食经纪商以及那些控制立法机构的律师。除了对不存在的粮食进行投机外,他们还批评交易所会员在19世纪70年代初发生的大量的逼仓现象。1872年,芝加哥论坛报指出逼仓者对无辜一方的影响:“在钱德勒对燕麦开始逼仓前,一个伊利诺斯州的农场主在芝加哥市场以38美分/蒲式耳的价格卖出了他自己的、将在6月份交割的1.5万蒲式耳燕麦。但是,由于铁路和仓库设施的阻滞,该农场主不可能实现实际交割。所以,他不得不被迫以43美分/蒲式耳的价格从操纵者手中买入燕麦了结其合约。在逼仓结束后,当他的燕麦到达市场的时候,他的卖价是31美分/蒲式耳。因此,他自己的燕麦损失12美分/蒲式耳。”
立法出台
鉴于以上背景,立法机构做出迅速响应,在颁布了更为严厉的铁路治理措施(于1873年5月2日成为法律)的同时,主要由农村立法委员组成的内务委员会顺利地上报了一个禁止粮食赌博的提案。但是,直到1873年会议结束时,该提案一直悬而未决。当大会于1874年1月再次召开的时候,在州刑法的修订和完善成为会议的重要议程的条件下,由联合修改委员会提交的一个新增部分涉及期权交易。其中载明,任何签订销售未来交割谷物合约的人(除卖方是货主或是货主的代理,以及事实上拥有货物的情况)将被处以1000美元以下罚款,以及1年以下的监禁。所有此类合约都将被认为是赌博合约,并因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几位议员详述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邪恶”以及国家的普通民众是怎样被“敲竹杠”的,一番争辩之后,参议院最终以32票反对、5票赞同删除了这部分提案。显然,大多数人认为,在没有严重损害合法商业的情况下,立法提案不可能阻止谷物投机的恶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参议院采用不点名形式,通过了一个旨在禁止四个分离的市场滥用的法案:期权交易、通过散布谣言影响商品价格以期垄断市场、轧空市场(即逼仓)以及试图逼仓等。法案极为重要的部分规定“任何签订合约使自己或他人获得在未来卖出或买入任何谷物或其他商品期权的人”都将被罚款和/或监禁(与早先的版本类似)。
期权非法
表面上,该法令似乎存在歧义,它是完全禁止所有期货交易还是仅仅指特惠权交易(看跌期权及看涨期权)违法?在作为先例援引的1857年波特诉维茨案例中,美国联邦法院裁定此案例中有争议的合约完全是一个约定未来交割的合约。“不管存在什么样的疑惑”,尽管合约某一方在签订未来交割合约时缺少商品,但是,这本身并不有损合约。“不管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现在这种情况都被认为是一个既定的法律。”这样的协议并不是未来销售的合约。也就是说,约定未来交割的合约不是未来销售的合约,因而是合法合约。这正是1874年的法令寻求阐明的细微区别。如果这种行为采用在特定时间内交割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形式的话,那么,法条似乎并没有禁止期货交易。
1875年,现货商桑德博恩诉农场主贝内迪克特案例中,涉及谷物现货商与农场主之间签订的合约,而合约买卖的玉米仍在田地里生长。之后,现货商拒绝付款,理由是在签订合约时,他并没有收到所要求数量的玉米,他认为农场主犯有欺诈罪,不应被判胜诉。根据波特诉维茨的判例,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拒绝了现货商桑德博恩的主张,并指出:“如果因为签订合约销售目前还未拥有的货物就被指控是诈欺的话,那实在是过分了。如果承认这项指控的话,那么,国家的贸易和商业将会受到很大影响。”
沃尔科特诉希思的案例也是在1875年听证的,涉及的也是一个类似的远期交易合约,它再次得到法院的支持——“合约方的义务就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交割谷物,但是,在交割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前的任一时间交割是卖方的选择权利”。这种合约没有什么是不合法的。1874年立法的要点旨在禁止特惠权“以卖方的选择或是以买方的选择进行交割……或不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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