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关于修改焦煤合约及相关规则的通知》,对焦煤期货交割标准品以及替代品的相关指标和升贴水进行调整,新规则自焦煤1907合约起施行。
7月11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发布《关于修改焦煤合约及相关规则的通知》,对焦煤期货交割标准品以及替代品的相关指标和升贴水进行调整,新规则自焦煤1907合约起施行。大商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焦煤期货合约质量标准的调整经过了充分的市场研究和多轮论证,新标准更加贴近现货使用习惯,有助于改善期货价格代表性,提升企业利用期货工具的避险效率。
贴近企业使用习惯,确定期货配合焦煤定位
为做好质量标准调整,大商所对国内外164个焦煤煤种、总量约1.1亿吨的现货主流焦煤数据进行了详细分析。研究发现,按下游焦化企业使用习惯来划分,现货焦煤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炼焦骨架使用的主焦煤,对热强度要求高,用于提升焦炭强度,多数企业直接与煤矿厂签订长协保供。另一类是作为炼焦配合使用的焦煤,对灰硫含量的要求严格,主要用于生产中的降灰降硫、控制成本,其采购方式、渠道更为灵活。
该负责人表示,焦化企业对第一类骨架煤的供货稳定性和质量稳定性有较高要求。考虑到期货交割量有限,期货焦煤交割标准品应定位于强度稍低、用于降灰降硫的配合焦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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